机械工程实验教学中心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3-28
 

一、总则

第一条实验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必须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生产服务的思想,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充分挖掘潜力,重视开发工作,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结合机械工程实验教学中心的具体情况,实验仪器设备实行在中心主任领导下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体制。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投资效益。为此加强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要严肃认真,保管使用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等手续要完备,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适合于实验中心的科学管理体系。要配备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具有专业知识与技术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关心他们的成长,通过教育、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业务能力,遵照有关规定,做好定期考核、升级、晋级工作,管理人员力求稳定。对一贯认真负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管理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对不负责任,不遵守制度,造成损失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要经常进行爱护公物、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仪器设备没有按本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往校外。

第六条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
  
按照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管理规定执行

二、计划管理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实验室装备标准等教学的实际需要以及财力的可能,优先保证使用率高的通用常规仪器设备的充实和更新,分别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九条实验教学中心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厉行节约原则,根据学校核定的经费指标,按年度申报购置计划,并按照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在落实房屋、技术人员、经费后,报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批准的计划执行,严禁计划外采购。不得任意变换品种、型号数量,采购由设备供应科统一办理。个别急需或专用性强的仪器设备,经设备供应科计划管理部门同意,并盖上同意自购章后,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接到按计划采购的仪器设备的到货通知后,要在一周内办理安装调试、固定资产归档等手续。属厂方质量问题或规格型号不同时,要坚决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属学校的固定资产,购置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财务报销,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验收,管理员办理报销手续。

三、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确保高的完好率。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使用、维修保养等。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由实验教学中心统一办理建帐、建卡,在实物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建立严格的实验设备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

1、国内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协同职能部门开箱检验。对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验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无缺,零配件、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凡在验收中发现损坏、短缺、规格不符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办理退、换、补或索赔手续。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技术验收。

2、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验教学中心寄予配合,在货到后三天内完成实物验收,发现问题,作详细记录,必要时照相备查,并写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实验教学中心必须在索赔期(90天)内完成技术验收工作。

3、贵重仪器设备除详细填写验收报告中各项内容外,还要建立技术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存实验室管理科,一份随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4、自行设计、无偿赠送或计价转帐的仪器设备,同样要办理验收、建卡、建帐手续。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教学中心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制定操作规程,设专人负责使用和维修保养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使用操作证后,方准独立地使用仪器。

第十八条各级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未按本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九条实验教学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四防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质和精度,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第二十条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要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事故发生。

对性能不熟,故障不明的损坏仪器设备,应及时送设备维修科修理,不得任意拆修,以防事故扩大,需要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时,要提出具体理由和计划,经实验教学中心研究,并征学校职能部门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潜力,提高利用率,在不影响实验教学、科研使用的情况下,大力提倡开展实验室之间的互相协作,大型通用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或共管共用,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浪费,要及时向实验室管理科报送积压仪器设备清单,以利调剂使用。

四、经济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管理包括经费管理,帐、物、卡管理,报损、报废、使用效益考核等,主要是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其目的是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统购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会计开固定资产增置单后入库或投入使用,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组织填写固定资产卡片,贴好标签。自购仪器设备,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带着订货合同、仪器说明书、购货发票等全部资料,轻小型仪器设备,带着实物,到固定资产会计处开增置单、编号、分类、建卡。卡片一式三份,系、部、处管理员1份,随设备1份,由管理人员保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1份。如有变动,必须办理转帐、转卡手续。

第二十四条实验教学中心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做到合理选型、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以降级使用,或报实验室管理科调往其他需要单位。

第二十五条在确保本科实验教学需要的前提下,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提倡与校内外各单位互通有无,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并要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对外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或协作科研,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外单位向我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许可,借用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个月。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外借。

1、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后,填写方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出借仪器设备。

2、借出时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和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仔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3、校外借用仪器设备,每小时按原价千分之一收折旧费和机时费。满1天者按10小时计,有协作关系的单位,根据情况酌定。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确已丧失功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功能。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确因质量低劣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或修理价值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3、由于其他原因,不符现时使用,失去使用价值者。

五、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报废仪器设备应填写申请单,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同意,由3人或3人以上的技术小组通过鉴定,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须经校长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销帐、去卡,并集中实物、另行登帐。

第三十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由实验教学中心统一负责,其收入款作为主动增加“拨入经费”,不得将未集中的报废仪器设备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应写书面报告。学生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进而报告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经核实后,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精密贵重仪器损坏、丢失应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在查明情况后,写出书面材料,报告实验室管理科,必要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实验教学中心每年开展仪器设备检查一次,对工作成绩突出,做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查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机械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2018.1.1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