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程实验教学中心创新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3-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安全运行是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关系到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规范机械中心创新实验室的规范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保障良好的教学科研秩序,依据《山东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山东农业大学教学实验室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创新实验室借用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负创新实验室管理直接责任,实验室借用人员是创新实验室使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借用人必须是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在职教师,除正常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践教学活动以外,借用实验室必须到机械中心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条创新实验室短期借用,经机械中心主任批准,报机械中心办公室备案后使用;创新实验室长期借用,经机械中心、分管院长批准,报机械中心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转借给学生或学院外人员使用。

第四条备案后,机械中心按照借用人申请要求,选择并分配创新实验室,清点记录并移交实验室设备和物品,下发实验室门窗橱柜钥匙,实验室借用人必须本人保管钥匙,不得私自将钥匙交给学生和其他人员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遗失损毁钥匙需要赔偿,因钥匙遗失损毁造成的实验室内财物损失皆由实验室借用人负责。

第五条实验室借用人不得从事违法实验,不得改变实验室原有格局,不得擅自拆、加装室内电源,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将家具、杂物或设备放置在走廊、通道、楼梯等场所或将公共场所改为实验室。搬入大型或超重设备、运行时产生振动或冲击的设备,必须经过机械中心和学院批准。借用人应熟练掌握实验室内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的理化性质及安全操作规程,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条实验室借用人必须做到:维护好室内设施和仪器设备;按照劳动保护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按规定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妥善处置实验“三废”;维护好实验室卫生;认真填写《实验室日志》;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关好水、电、气源和窗户,确认排水口畅通,确定无安全隐患后锁门离开。短时间离开实验室也要锁门。

第七条借用人使用实验室,必须服从机械中心管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因借用人不遵守制度、不服从机械中心管理,造成损失或导致安全事故的,借用人要承担主要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实验项目完成后,借用人要将实验室恢复原样,并将门窗橱柜钥匙按时归还,不得拖延或拒不归还,经机械中心实验室管理人员清点检测实验室设备和用品,签字登记后完成实验室归还手续。

第三章创新实验室学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因实验科研需要本科、研究生学生在所借用实验室开展学习实验科研工作的,实验室借用人负责学生管理,并是学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因组织参加比赛竞赛需要借用实验室进行赛前学习准备工作的,实验室借用人是实验室管理责任人,指导教师是学生管理和学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学生必须遵守创新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机械中心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不服从管理者,管理人员有权将其请出实验室,交由学院和指导教师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在创新实验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学生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操作,如高压、机械加工等,需要经过正规培训,并应由经验的人在场指导。如果学生具有独立操作能力,根据指导老师的安排独立操作,现场也应有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学生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消耗性器材,原则上任何设备、工具、材料不得带出实验室。如果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责任人要按赔偿规定赔偿。学生每次在实验室工作完毕后,按要求进行工作台整理,经管理人员检查设备、工具,清理工作现场,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去。学生借用相关仪器须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使用网络工具尽量以规范格式传递相关信息,对重要文件应及时存盘打印,注意信息安全以防计算机病毒入侵使重要技术资料丢失。

第四章损毁实验室财物赔偿规定

第十四条为了加强共用大型仪器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和爱护公共财物的优良品德,以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实验室财物赔偿规定。借用人在借用实验室期间,造成实验室财物损坏的,依据使用中造成损坏的不同程度,具体分析原因,区别对待,可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十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且确定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已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已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难以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十六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致使仪器损坏者,赔偿维修费用的90%-100%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赔偿维修费用的60%-80%

3、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赔偿维修费用的40%-60%

4、发生事故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造成损失较小,且主动如实报告,赔偿维修费用的30%-40%

5、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赔偿维修费用的100%,以后停止使用;

6、按规定使用仪器造成损坏,无法维修,致使仪器报废的,赔偿仪器总价值的10%-50%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机械中心负责解释。

 

                                               机械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2018.1.1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