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共用大型仪器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和爱护公共财物的优良品德,以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特制定实验室共用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依据使用中造成损坏的不同程度,具体分析原因,区别对待,可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1、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且确定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已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已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难以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2、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致使仪器损坏者,赔偿维修费用的90%-100%;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赔偿维修费用的60%-80%;
(3)、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赔偿维修费用的40%-60%;
(4)、发生事故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造成损失较小,且主动如实报告,赔偿维修费用的30%-40%;
(5)、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赔偿维修费用的100%,以后停止使用;
(6)、按规定使用仪器造成损坏,无法维修,致使仪器报废的,赔偿仪器总价值的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