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0-22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实验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防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有效、合理地发放使用,保证实验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发展,参照《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针对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兼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和直接为实验室提供实验器材、仪器设备的采购人员,保管人员及设备维修等人员。  

二、根据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性质和劳动保护的实际需要,实验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分为八种(见附表)。  

1、普通实验人员包括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2、工科实验人员指农机系实验室及实习工厂的工作人员。  

3、仪器设备维修人员是指学校集中的专职人员和学校组织各维修点的兼职人员。  

4、汽车司机本办法只列入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采购供应的专用汽车司机。  

5、指教学科研计算机的专职人员和电教放相人员。  

6、复印人员指用于教学复印机的专职操作人员。  

7、采购指专职从事仪器设备、实验器材、化学试剂的采购人员。   

8、美术人员指教学单位的美术人员。  

9、电教摄录相人员参照汽车司机的发放标准。   

三、专职实验人员享受上述全标准,兼职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只发同类专职人员享受的工作服,使用时间延长一倍。要求夏天增发浅色工作服或短袖衫的人员,应延长原工作服使用时间一倍。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以使用为原则,免费发给实验人员使用,但不准改发现金、衣料及其它用品来代替防护用品。   

五、实验人员的防护用品由实验室管理科统一组织采购、制作发放。各单位领取劳动用品原则上以旧换新,并建立登记卡片(附卡片格式),凭卡发放,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由各系(部)集体存放,一份由实验室管理科存查。   

六、实验人员的劳防用品要专物专用,原则不在非实验室场所使用,对调离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应收回该交的劳防用品,校内调整工作应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交还、转移等手续。职工长期病休或脱离实验室工作半年以上,应延长使用时间或停发劳防用品。   

七、实验人员劳防用品的费用,按其他人员劳保用品的办法,列入高等学校经费业务费科目中,每年年末由实验室管理科根据人数、发放标准、库存数量和实际需用量,编报下年度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列入财务计划。   

八、对于遵守劳防用品发放制度,爱护和节约劳防用品的职工,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虚报冒领的,无故丢失、损坏和变卖劳防用品的职工,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九、科研实验室人员的劳防用品的发放标准,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所需经费由科研业务费其他费用科目支付。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精神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